耿某和李某一共生育了五名子女,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和李某5目前按李某5已经去世只剩其子翟某。兄妹五人各怀心思,想将拆迁补偿所得占为己有。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整理了相关的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胜诉故事
2020年8月5日,在李某1、李某2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3、李某4和翟某就耿某和李某生前居住的住宅与拆迁房签订了拆迁协议,并将拆迁补偿所得占为己有。
李某1、李某2知道后第一时间,找到两位弟弟和侄子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在协商后决定李某3、李某4各自向李某1、李某2支付33万,翟某向李某1、李某2支付30万,共计96万元。而李某1、李某2则放弃其他的拆迁补偿,本来事情到这里也算是得到了解决。没想到李某3竟然出尔反尔,拒绝支付此96万,还对李某1、李某2进行辱骂。
这样的结果让李某1、李某2十分伤心,两人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希望专业的律师可以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权益。
京云律所经验丰富的王国龙律师和李璇实习律师代理了此次案件,两位律师协助二原告提起了诉讼,要求3被告向原告支付协议中达成的96万元。两位律师的意见是:在本案中签订的协议,属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家庭搬迁协议》结合内容分析,是家庭成员之间对搬迁补偿款事宜达成的协议,各方均已签字确认,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各方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在庭审中李某3和李某4提出,自己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署了相关协议,还认为自己是以赠与合同的形式签订了《书面家庭搬迁协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说明自己作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对此京云律师表示,李某3和李某4虽然主张自己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但是并无证据佐证而且当时协议的签订还有第三人进行佐证;且该合同的目的根本上是对拆迁的补偿款进行协议 ,并不是被告所谓的 赠与合同,因此被告也不可基于此进行撤回。
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支持了李某1和李某2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支付96万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农村宅基地可以转让吗?
下一篇:贷款房屋可以二次抵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