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家之所,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不过,随着经济发展,很多农民朋友选择外出打工,或在城镇买房,导致建在村里宅基地上的房子长久无人居住。有些房子年久失修,甚至已经坍塌。那么这种房子遇到征收时,还能否获得补偿呢?
河南的陈先生在某村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自建平房三间。随着生活水平提高,陈先生于2010年在镇子上购买一套商品房用于居住,村里的平房则一直处于闲置状态。2017年,政府开展某征收项目,陈先生的宅基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陈先生认为自己的户口一直落在村子里没有变动过,理应有权获得拆迁补偿。然而,征收方却以“房屋长期无人居住,已经出现坍塌情况”为由,拒绝补偿。工作人员还表示他们只征地,不要房子,没有补偿是正常情况。
陈先生为了维护合法权利,将街道办、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告上法庭。本案经过中院、高院审理,两级法院均支持了陈先生的诉求,判决征收方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认定陈先生具有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
管委会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再审。最终,最高院驳回了管委会的再审请求。
对于本起案件,有些人可以存在疑惑:按理说房子倒塌后就是一片废墟,根本不值钱,为什么依然有权获得征收补偿呢?
事实上,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农村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可以获得以下几种拆迁补偿:(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4)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5)青苗补偿费;(6)社会保障费等。
注意,这里将“土地补偿费”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分别列出来,表明在农村拆迁中,实行房屋与土地分开补偿的双向补偿方式。即便农民的宅基地上没有盖房子,对土地使用权也需要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只不过这部分费用是补偿到集体,由集体统一管理分配。如果征收方以宅基地房屋长久不居住或者房子已坍塌为理由,剥夺农民获得补偿的权利,就与法律规定相悖,存在违法性。
本案中,陈先生作为该村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即便长期在镇上居住,亦应当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征收方应当对其予以补偿安置。实践中,像陈先生这种长期闲置的住房倒塌后,仍然可以主张物料补偿。不过具体怎么补、补多少,还是要看当地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
另外,我国政策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如果失去宅基地使用权,有可能影响征收补偿的获得。因此,如果房屋倒塌后不想宅基地被村里收回,村民可以在房屋倒塌后,及时办理用地手续,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及时建房。
总之,如果村民朋友遇上征收,无论房屋状态如何,都应当享受相应的安置政策。如果碰到不合理的征收行为,可以进行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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