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是苍南县霞关镇某村村民,2018年12月5日,以邮寄方式向村委会寄交《村务公开申请书》,要求向其公开村务事项。村民委员会在12月6日收到了该申请但是一直未给予任何回复。
直到2019年2月12日,时隔两个月,林某再次向村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的申请书》,请求村委会履行上述《申请书》中列明的五项村务公开的职责,将相关信息公开给她。村民委员会在2月13日收到后仍未给予任何答复。
林某认为自己两次申请都没有得到回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于是在2019年5月24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霞关镇政府、村委会责令第三人向自己公开上述申请书中列明的村务事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已经向被告明确提出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申请,而被告至今未依法对原告提出的申请公开村务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形。被告以未收到原告寄交的《申请书》为由,称其无法履行调查核实职责,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故原告主张被告未依法履职的诉讼理由成立。法院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林某《申请书》中的村务公开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然而,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进行上诉。上诉辩称,他们并没有收到村务公开申请书,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据此作出的判决有误。此外,村委会在收到被上诉人一审起诉材料后已经按规定公开了相关村务内容。
委托代理
被上诉人林某在此期间选择了京云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维护林某的合法权益。京云律师在了解案情与收集证据后,对此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二、两上诉人的上诉事实与理由均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出的申请,是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并且标明负责人以及详细的地址,可以证明被上诉人确实向两位上诉人发出了相关申请。其次,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上诉人已经通过相关程序了解到了涉案的村务信息。
经过法庭质证与辩论,法院最终接受京云律师的观点,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