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债务纠纷如何解决?无论在离婚纠纷还是其他普通债务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都是当事人普遍关心的问题。接下来跟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小编一起来从案例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解决。
1.案例
2010年3月至6月期间,甲以借款炒股、投资为由,先后三次向同事乙借款共34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向乙出具借条。2008年7月23日,甲与丙离婚,并共同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进行了确认,协议明确甲因赌博和股票交易所负49万元债务由甲负责偿还。在丙要求下,甲还书面出具了没有其他债务的保证,但没有提出有欠乙的借款。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34万元借款系甲在与前夫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由两人连带清偿。
2.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甲在与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乙借款用于投资,这笔借款能否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3.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4.结果
在本案中,甲虽然是在与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乙借款,但是,这一笔借款是甲以其个人名义向乙进行的,用于个人的投资,属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同时,在离婚财产和债务认定之时,甲隐瞒了这一笔借款的事实,丙对于这一笔借款的事实毫不知情,因此,综上所诉,甲向乙的这34万元借款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其只属于甲一人的债务。
以上就是小编对夫妻离婚债务纠纷如何解决的解答,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想了解更多有关婚姻家庭方面,或是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请咨询云合专业律师网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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