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可能会出现拆迁补偿没有达成一致,拆迁人为尽快完成拆迁工作,在未征得被拆迁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非法强拆的纠纷。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到了被拆迁人的利益。那么被拆迁人遇到这种情况,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就由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小编通过一个案例带您了解一下2022年非法强拆后的补偿和赔偿相关问题。
1、案例
某市A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民营企业,拥有位于某市郊区的一套厂房。2014年,因郊区修建新路,该公司的厂房要被征收。A公司与拆迁方之间的补偿协议一直未达成共识。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拆迁部门开始强行修路,并强行对A公司进行断电停水。而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A公司的厂房为违法建筑,要求A公司7天内自行拆除。但第二天,厂房内突然闯入200号人,将厂房内的设施拆毁。A公司马上报警,并向法院起诉。
2、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拆迁方在未与A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A公司的厂房进行非法强拆,A公司的损害赔偿问题。
3、解决方法
1. 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
房屋拆迁的前提是房屋及其土地为了公共的利益征收了,房屋或者土地被征收的信息,被征收人可以向国土资源局和规划部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查看房屋或土地被征收的相关情况。
2. 掌握强拆证据,向公安报警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遇到了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的,被拆迁人对保利行为掌握相关证据后,向公安报警。如果公安在接到报警后,置之不理时,被拆迁人可以向公安的上一级或者公安所属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 拆迁诉讼
被拆迁人因暴力拆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5、结果
由于拆迁方非法强拆A公司的厂房,因此应当按照A公司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同时还应因对A公司停水停电期间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以上就是小编对非法强拆后的补偿和赔偿的解答,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想了解更多有关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专业的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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