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老百姓的工作生活,有些时候企业的搬迁也会对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产生影响,那么如果工厂搬迁员工不去是否会有补偿呢?下面就由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小编带您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案例
小吴是一家电动工具公司的员工,2013年9月入职,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到2019年9月,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的约定了工作地点,且约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或者重大事项变更时,应该协商一致。2019年3月,公司因为经营需要决定由原办公地点159号整体搬迁至529号(两地相距4.5公里,全程骑行约20分钟,均在地铁S1号沿线,有公交可乘,但地铁和公交站点与两个厂区均有一定距离),且承诺搬迁后给予每人500元搬迁奖励,交通补贴在每月100元基础上增加50元。但是包括小吴在内的员工得知后,以距离太远为由拒绝到新厂址上班并起诉工厂要求进行赔偿。
案例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企业搬迁,员工能否因为不去新厂上班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结果
企业搬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是同一行政区域内近距离的搬迁,第二种是是跨区域的搬迁。行政区域是指企业所在地级市的范围。企业同一区域的搬迁,并不属于法律上“对劳动合同履行构成重大实质性变更”,因此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由于新厂搬迁位置仅与原厂相距4.5公里,且企业也为员工提供了额外的交通费用,因此,小吴不能因工厂搬迁起诉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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