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女儿分户能否分宅基地,需要满足一户一宅和分户的条件,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以实现分宅基地这一目标。如果女儿已经外嫁,并且在其他地方已经取得宅基地的,不满足一户一宅的制度原则,不可以分宅基地。
通常在农村,女子未婚的不可以单独立户,也不可以分户申请宅基地。女儿出嫁,户籍迁到丈夫家庭所在地,可以由丈夫、或者其户主来申请宅基地,而自己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共同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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