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湖南省房屋强拆国家赔偿标准
拆迁律师:湖南省房屋强拆国家赔偿标准
2022-03-23   阅读:386   京云拆迁律师

  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可能会出现拆迁补偿没有达成一致,拆迁人为尽快完成拆迁工作,在未征得被拆迁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非法强拆的纠纷。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到了被拆迁人的利益。那么被拆迁人遇到这种情况,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就由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带您了解一下吧。

  案例详情

  侯女士在湖南省拥有合法房屋并在此生活居住,现该房屋所在区域面临征收拆迁,因未就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征收时双方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5年6月7日,相关部门和人员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侯女士从自己的房屋内拖出并控制起来,将其房屋非法强拆。现侯女士就拆迁部门非法强拆一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赔偿。
       拆迁律师:湖南省房屋强拆国家赔偿标准

  案件分析

  在拆迁双方未就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拆迁方强行将侯女士从房屋内拖出并对其合法房产进行非法强拆,严重侵害了侯女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拆迁部门应当就其违法行为对侯女士进行相应的赔偿。

  相应规定

  1、时效问题不可忽视

  作为被拆迁人,当自己的房屋被非法强拆后,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有效维权,切勿因过了时效而失去了胜诉权。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您应当知道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2、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

  国家赔偿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根据和理由;

  (2)行政审判庭或赔偿委员会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

  (3)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决定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以上就是北京拆迁律师对房屋强拆国家赔偿标准的解答,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想了解更多有关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方面的问题,请咨询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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