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某政府实行拆迁计划,刘先生的房子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但一直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在此情况下,该政府于2016年9月28日组织人员强行拆除刘先生的房屋。于是,刘先生将该政府告至法庭,法院判决确认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之后,刘先生想要获得赔偿,就赔偿事宜于2019年7月11日向政府提出申请,政府却作出了《不予赔偿决定书》。眼看维权之路如此艰难,刘先生转向法律维权之路。刘先生聘请京云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再次将政府告至法庭,以图维护自己权益。
京云律师帮助刘先生起草了法律文书,称为了维护原告刘先生的合法权益,申请行政赔偿。被告赔偿原告房屋价值、装修、物品等各项损失的130%合计2096641.3元及其利息(从2016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进行同等宅基地同面积进行安置,按照每月1800元支付过渡安置费用从2016年9月28日起至实际安置之日止。
被告政府辩称,1.被告于2019年9月1日作出了不予赔偿决定,原告于9月9日收到后,却于2020年6月12日才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明显超过法定三个月的起诉期限。2.在案涉房屋被拆除前,被告将原告应获得的补偿支付至原告的银行账户。
为此,原被告双方向法庭提交了各自的证据。对于被告的证据,京云律师质疑其部分证据缺乏真实性与关联性。
在质证与辩论过程中,京云律师总结了三个问题焦点:1. 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赔偿 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院核实,原告通过顺丰快递邮寄起诉状后,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于2019年11月1日收到该起诉状后要求原告补正相关材料,从两被告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时间2019年9月1日起计算,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三个月的起诉期限。
2. 原告主张被告应就案涉房屋给予原告宅基地安置,理由能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本案中,原告在2005年时已在某小区获批一块宅基地安置,虽然将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在其子名下,但仍在该宅基地房屋共同居住生活,与其子共成一户。因此,被告认定原告已在松新小区享有一块宅基地,不再给予原告宅基地安置,并无不当。
3. 原告主张被告给予的补偿价格过低,能否得到支持?
原告亦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且案涉房屋长期未居住使用,故原告主张物品损失,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利息损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支持原告应该获得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但是改变了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判决被告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刘先生支付赔偿金39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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