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是公民保护自己权益的手段,但是实践中总有政府不在法定期限内对信息公开进行答复,应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呢。我们来看看京云律师代理的案子。
2018年1月12日,姜先生以承包土地位于属于政府某项目范围内为由,通过EMS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规划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该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同时,姜先生系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月12日,姜先生与某某公司分别向被告市规划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的内容相同。该规划局于2018年4月3日按原告留存的地址向姜先生邮寄了涉案答复,告知该项目未在东营市城乡规划局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姜先生认为,该规划局2018年1月17日签收后,至今未予任何形式的答复。规划局的行为已经影响到自己的权益,遂找到京云律师作为代理人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京云律师称:被告作为法定职能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公开的法定职责,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为此,诉请法院:
一、确认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对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答复。
被告规划局答辩:规划局于2018年4月2日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镁宏公司”)进行了回复,告知涉案项目未在市规划局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市规划局处不存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对此,京云律师说:《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根据上述规定,被告规划局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负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职责。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其行为违法。
经过法庭辩论,法庭认可了京云律师部分观点,判决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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