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遗腹子在继承上的问题争议并不大,社会观念也容易接受胎儿对遗产的权利。遗产分割时,胎儿尚未分娩,分割应为胎儿预先留出份额,待其出生即可取得遗产。
胎儿取得遗产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受权利的资格,《民法典》特许在继承和接受遗赠时,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民法典》特许胎儿没出生也具有享受继承或者受遗赠权利的资格。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产生的是财产所有权,胎儿因此可享有所有权。胎儿出生后系婴儿,婴儿系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自此,从胎儿到婴儿,继承所得财产所有权完成了取得和拥有的过程。
以案释法
英云律师说法
01
胎儿的特殊性其实主要体现在娩出死胎如何处理的问题上。胎儿到底算不算“人”,是影响这个问题的重要因素。社会观念上,对人的定义可能有很多种,有的认为具备生命即是人,有的认为必须娩出母体才行。对于这个问题,各国和地区民法规定不一。
我国的《民法典》是以娩出母体为标准,出生前的胎儿状态不是法律认可的“人",娩出的死胎从不存在所谓“出生”,分娩即死亡,生命没有开始就结束了,死胎不是民法认可的人,所以也不具备人的权利。在胎儿阶段预留的遗产份额,此时就归于无人继承的状态,该部分遗产回归遗产池,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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