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俗语
以案释法
律师说法
01
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遗嘱形式比较起来,重要的优势在于遗嘱全部内容都是遗嘱人自行书写,这样他人伪造遗嘱的可能性极低,能够较好地保存遗嘱人的意愿。从法院的审判角度来看,继承人面对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多会产生真实性的怀疑,且很多怀疑往往具备一定的依据,继承人为了遗嘱真实性可能产生极大的争议和矛盾。而面对自书遗嘱,虽然仍有继承人提出真实性的异议,但是由于亲笔书写这一做法本身就可以代表遗嘱人自愿作出遗嘱,相当一部分继承纠纷因为存在自书遗嘱而得到妥善解决。如果不办理遗嘱公证,那么在众多遗嘱形式中,自书遗嘱无疑是最好的遗嘱形式。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
代书遗嘱(他人之笔也能写就身后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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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为了减少身后的纷争,条件允许下尽量不要用代书遗嘱的方式,势必要用代书遗嘱,也要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行事,最好通过录像把代书遗嘱形成的全程录下,以备事后核查。
制作一份合格有效的代书遗嘱,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的人数不能少于两个人,当然多于两人也无妨,条件允许的话见证人适当多一点是有好处的,多一个证人作证,证明得更加扎实有力。需要强调的是,见证人必须是“在场”见证,也就是见证人见证的是代书遗嘱形成的全过程,有的所谓见证人并没有在场而是事后见到一份遗嘱签了字,这样的见证是无效见证,不能产生见证的效力,可能导致代书遗嘱无效。关于见证人的资格问题,本书后面有专章介绍,总的来说跟遗产继承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做见证人,如遗嘱人的子女、儿媳、女婿、合伙人等。
第二,见证人中有一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无须在见证人之外再找一个代书人,代书人可以是见证人之一。和自书遗嘱一样,近年来有一些所谓代书遗嘱也是通过电脑编写然后打印形成的。《民法典》规定了打印遗嘱后,这种打印遗嘱是否属于代书遗嘱的争论也被破解了。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执笔书写,打印形成的遗嘱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人虽然未书写遗嘱内容,但是最后的签字是必须的,自书遗嘱尚且需要遗嘱人签字确认,他人代书的遗嘱更不必说了。代书人和见证人也必须签字,签字有两个意义:一是表明“代书遗嘱的形成过程有我的参与”;二是表明“这份遗嘱和我见证的事实是一致的”。注明年、月、日是所有遗嘱必须基本的形式要件,遗嘱形成时间是判断遗嘱是否真实的必要参考。有一些代书遗嘱纠纷中,主张遗嘱有效的人经常找一些号称在现场的人向法院作证,这些人振振有词称见证了代书遗嘱的全过程,遗嘱确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但是,代书遗嘱上没有他们的签字,无法核实是否真的当场见证,这样的证言不会被法院所采信。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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