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房屋拆迁案例:信息公开回复决定举证不足,法院判决依法撤销。
2022-04-20 阅读:822 京云拆迁律师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我国制定了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法赋予公民保护知情权的制度,信息公开可以缓解政府与公民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但是,生活中总有政府以各种理由拒绝信息公开。京云律师代理过的信息公开案件数不胜数,我们来了解下下面这个案子。
“经查,您所申请信息涉及项目暂未结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告知您所申请信息暂不存在。” 这是张女士收到的政府答复。张女士是北京市大兴区某镇某村村民,张女士在该村有一处房屋。当地镇政府因为实施拆迁计划将张女士的房屋列入征迁范围。为了解征迁信息,张女女士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2020年6月28日,张女士向该镇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的信息为:北京市大兴区旧xx镇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旧宫改造二期一级开发项目涉及xx村一村的拆迁补偿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文件。2020年7月1日,当地政府出具《登记回执》并向张女士邮寄送达。2020年7月5日,该镇政府向北京xxxx有限公司作出《查询函》,要求其协助查询并调取张女士申请公开的信息。2020年7月10日,该镇拆迁指挥部出具《回复函》,内容为:该开发项目还在拆迁进行中,资金的发放及使用情况还未核算完毕,该项目也未结案,其申请的信息暂不存在。2020年7月14日,该镇政府作出被诉告知书,并于同日向张小姐邮寄送达。
张女士不满该镇政府的决定,委托京云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京云律师接到委托通知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并给出了专业的代理意见。我们来回顾下庭审现场。
法庭上,京云律师首先代表原告张女士宣读起诉书,涉案项目自2010年开始至今,大部分被征迁户已经获得安置补偿,被告作为该信息的制作和保存机构,应当实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涉案政府信息进行记录,并依法予以公开,涉案项目是否结案与涉案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没有必然联系,被告应当就目前保存材料予以公开。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不作为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等权利。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望查明事实依法审理。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被诉告知书;
2、责令被告依法对原告申请的大兴区xx镇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旧村改造二期一级开发项目涉及xx村一村的拆迁补偿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文件进行依法公开。
1、快递底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被告申请公开涉案政府信息,具体信息以申请表为准。
2、大兴区xx镇政府(2020)第xx号-回《登记回执》、被诉告知书,主要是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
被告镇政府答辩道:被告已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被诉告知书。经调查核实该开发项目还在拆迁进行中,资金的发放及使用情况还未核算完毕,该项目也未结案,原告申请的信息暂不存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行政诉讼请求。
为此,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登记回执、快递查询单、被诉告知书,证明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及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2、查询单、回复函,证明被告已按照规定向本机关主管部门经过查询后确认该信息不存在,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关于被告提供的证据,京云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被告xx镇政府对其作出的被诉告知书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相关查找和搜寻工作,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充分查找,故被告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接受了京云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市大兴区xx镇人民政府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2020)第xx号-答《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责令被告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期限对原告张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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