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有句话说,男女之间,一旦发生关系,一辈子就会牵扯不清。何况结为夫妻,又有了孩子,即使半路离婚,也会剪不断理还乱,总有这样或那样的事,需要两个人处理。
高女士是陕西省咸阳市人,一次偶然的机会,结识了家住山东省济南市的高先生,两人一见钟情,结为夫妻,共育有一子,起名朱高(化名)。
原本幸福的一家三口,曾是很多人羡慕的对象,不料两夫妻婚后,却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将当初的美好的爱情,消散在柴米油盐中。
都说夫妻有七年之痒,熬过去了就可以白头偕老,遗憾的是高女士与朱先生没有熬过去,双方在结婚后的第八个年头,解除了婚姻关系。
离婚后,儿子朱高由高女士抚养,但是母子俩的户口没有迁出朱先生的名下,因此拆迁的时候,朱先生以一家三口的名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安置补偿款。
不过拿到拆迁安置补偿款后,朱先生并没有把这部分钱分给高女士和儿子朱高。朱先生认为自己已经与高女士离婚,她只是挂靠户口,没有资格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款。
高女士认为自己与儿子作为作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被安置人员,应当获得房屋面积的补差费,因此将朱先生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朱先生分割涉案房屋面积的补差费。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房屋面积差费用,根据朱先生作为代表与相关单位签订的涉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承诺书,能够确定被安置人口为高女士、朱高、朱先生3人,因此所获得的房屋面积差费用应由作为被安置人的高女士、朱高、朱先生 3 人共有。
最终法院判决高女士以共有人的身份获得三分之二的补偿费。
本案争议焦点:高女士属于空挂户么?索要补偿费的诉求法院为什么会支持?
王兴华律师表示
在涉及到房屋拆迁时,不免会涉及到空挂户的问题,居民往往会因为工作等原因并未到户口所在地居住,这就造成户口与生活分离的情况。
对于空挂户能否获得拆迁补偿,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地区的拆迁补偿的标准有所差异,如果是按照户口人数进行补偿,空挂户得到拆迁补偿费用可能会侵犯被拆迁人的权益,国家也需要审查下空挂户人口是否在其他地方有独立住房或是否有住房困难,若是没有独立住房的情况下,则应属于被安置补偿的范围内。
案件中的朱先生无法证明房屋为个人所有,同时二人婚姻期间曾经实际居住过,根据空挂人员如果在拆迁地有房屋,是可以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款的规定,高女士有权利索要属于自己和儿子房屋面积差费用的三分之二。
拆迁涉及弹性很大,因为考虑到市场价格、政策等因素,补偿标准也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如果产生疑问可以及时沟通或者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将户口空挂在拆迁地的,如果在拆迁地有房屋的,空挂人员是可以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款的。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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