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房屋拆迁案例:拆除违法建筑也要遵循法定程序,京云拆迁律师助力诉讼。
2022-04-26 阅读:748 京云拆迁律师
违章建筑一般是指违反了我们国家的《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且没有经过相关的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做主搭建或者是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设施。违章建筑如何处理?政府是否可以直接拆除?我们来通过京云律师代理过的一起胜诉案例了解了解。
1999年5月1日,段先生与靳家堡村委会签订了《协议书》,靳家堡村委会将西山坡9亩坡地承包给段先生使用。段先生承包土地后,建设房屋用于鸡场养殖。自2002年起房屋一直闲置。2016年,段先生称因房顶年久失修,不能正常使用,故进行修建。2018年11月16日,当地政府向段先生作出通知,称段先生的房屋没有取得行政规划许可。2019年5月21日,镇政府作出【2019】第006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称段先生的房屋是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但是段先生并没有将房屋拆除。2019年5月25日,镇政府又作出【2019】第001号《强制拆除决定书》。2019年5月25日,镇政府对涉案建设实施了强制拆除。段先生不服镇政府的行为,委托京云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京云律师接到委托后,耐心询问当事人案件详情。京云律师另外了解到,段先生不服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及【《强制拆除决定书》,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2019年7月22日向延庆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及《强制拆除决定书》。延庆区政府于2019年7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适用法律依据不正确、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确认镇政府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2019年9月3日,延庆区政府作出另一《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强制拆除决定书》适用法律依据不正确、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确认镇政府于2019年5月25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据此,京云律师认为,要想取得胜诉可以围绕“强拆程序违法”展开。
法庭上,京云律师称:2017年11月份原告对原有鸡舍房屋顶棚修缮完毕,所有原有房屋原墙体未作任何改动,并未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进行扩建或翻建。原告认为被告2019年5月25日强制拆除原告厂房及地上附着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2019年5月25日强制拆除原告厂房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面对京云律师的诉求,被告镇政府一再强调案涉房屋是违法建筑,政府有职权对房屋进行拆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此,京云律师指出,虽然案涉房屋是违法建筑,即使强拆违法建筑也要遵循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镇政府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2019年5月25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于当日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在原告对《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告张山营镇政府即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且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时,未能证实其履行了提前公告、制作现场笔录等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接受了京云律师的观点,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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