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是河南省阜平县白河村村民,当地政府因为实行拆迁计划将周女士的房屋强行拆除。周女士遂委托京云律师向法院起诉,这是怎么回事呢?京云律师又是如何胜诉的呢?
胜诉故事
周女士有坐落于阜平县××镇白河村榆树口住房一套,已经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城镇居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5年当地政府实行征拆项目,将周女士的上述房屋列入征迁范围。2016年5月13日,阜平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对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范围、补偿原则、补偿安置、其他补偿、奖励办法、优惠政策、法律责任等内容做了说明。同日,举行房屋征收听证会,有被征住户代表、村民代表、相关部门代表参与。2016年6月22日,阜平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工作的决定。2016年6月24日,该政府公布了补偿方案。次日,政府又发布了正式的征收决定。征收工作至此开始。周女士两次请求政府公开关于征拆内容的信心,然而政府以“申请内容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然而,没想到的是,2017年政府以“周女士的房屋是违法建筑”为由,将周女士的房屋擅自拆除。一气之下,周女士找到京云律师,企图通过法律方式维权。
委托代理
京云律师收到委托后,组成专业的律师团对周女士的案件进行研讨。首先,京云律师检索了大量类似案例与胜诉判决书仔细钻研。然后,京云律师走访到当地了解具体的事情经过和收集相关证据。最后,京云律师撰写法律文书,参与庭审终于赢得了胜诉。
庭 审
京云律师
京云律师称:一、该征收决定未依法公示公告。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告未对征收决定进行公示公告,严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规定。
二、评估机构的选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待选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同时为了保障评估的公正性和双方的认同性,不应当仅提供本区域的评估机构名单,且评估机构应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决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
三、被告制定的补偿安置标准不合理、不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产地的市场价格。但被告制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律规定的价格标准。
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公平补偿权,现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2016年6月22日房屋征收工作的决定违法;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然而,被告称:该拆迁项目合法,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合法。在征收期限内,该项目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全部与阜平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且阜平县政府给予了被征收人足额补偿,所有被征收人按补偿协议履行了搬迁义务。评估机构选定合法,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京云律师
法庭辩论环节,针对被告的答辩,京云律师指出,该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包括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原告的涉案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根据该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甚至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故就涉案集体土地部分的征收,被告无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也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告征收部门征收决定作出前组织了由被征收人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就并拟定的补偿方案征求了公众意见。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交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及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的相关证据,故就涉案国有土地部分的征收,被告也存在程序错误等问题。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涉案地块上已经建成公路,原告亦没有举证证明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撤销涉案征收决定会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确认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工作的决定》违法;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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