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怎么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债权人一般以夫妻一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后却发现,被告名下无任何可执行的财产,只能执行终本。这时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成为了能否拿到钱的关键。
案情简介
最近,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黄老太太遇到了执行难的问题。原来黄老太太与儿子郭先生产生了分家析产纠纷,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确认郭先生应当于2020年1月2日前向原告黄老太太支付卖房分割款70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黄老太太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根据执行局查明,郭先生已经在诉讼期间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迅速将自己名下的两套房过户至郭先生妻子名下,郭先生名下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
因为黄老太太起诉时是只以郭先生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现在,能否追加郭先生的配偶,要求郭先生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成为了能否拿到卖房分割款的关键。
黄老太太与儿子因分家产生矛盾后一直住在女儿家,但女儿退休后身体也不太好,后来黄老太太就住进了女儿家附近的养老院,但自己的退休工资还不能完全够支付养老院的费用,儿子把房子卖了之后,自己也没有别的地方可以居住,现在执行不到钱,黄老太太十分难过,经常心情沉闷,感觉晚年凄凉无依。
小女儿是个中学退休教师,建议黄老太太找个专门的律师咨询下相关问题,寻求解决办法。最终,黄老太太在小女儿的陪伴下来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京云律师热情接待了两位当事人。
在听取了相关案情后,京云律师告诉两位当事人,现在如果想执行回款,追加郭先生的配偶是十分有必要的,要求郭先生配偶承担偿还责任并不属于重复起诉。并且作为夫妻的另一方,要认定为个人债务对配偶另一方的举证能力要求非常高,并不能从真正意义上免除大部分配偶一方的责任。
如果郭先生配偶有钱,执行回款的几率还是非常大的,在听取了京云律师的建议后,黄女士放心将案件委托给了京云律师处理。
办案过程
1、京云律师积极调查取证,帮助当事人成功获得财产线索
接案之后,京云律师立即组成专案律师团队研讨案件,经过律师团队研讨分析后,对于黄女士的案件确定了基本的诉讼方案和诉讼策略,明确了分工并着手调查取证工作。
在调查取证工作中,京云律师向北京市相关档案馆调取郭先生夫妇第一次离婚的《离婚协议书》的档案材料、向相关银行调取郭先生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明细、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调取郭先生夫妇的房屋买卖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及支付凭证。
经过京云律师的一系列调查取证,我方顺利了解到了相关财产线索,为后期追加成功郭先生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奠定了基础。
2、京云律师果断建议当事人保全,防止被告二次转移财产
在进行了相关调查取证后,我方了解到包括两套房屋在内的相关财产确实被转移在了郭先生配偶名下,郭先生夫妇借助假离婚转移财产,以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
为了防止被告二次转移财产,加大执行难度和诉讼成本,京云律师果断建议当事人采取保全措施,在与当事人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京云律师立即着手书写了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书中写明为避免郭先生配偶再次转移个人名下财产规避执行,致使判决内容无法执行,向法院申请依法查封、冻结郭先生配偶名下的房产、存款、股票债权等财产,申请人愿提供等额财产作为担保。
最终,我方成功申请冻结了郭先生配偶名下的财产,为后期成功追加当事人,执行回款做足了准备工作。
3、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最终法院是怎么判的?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点主要有两个:
(一)、本案是否虚假诉讼。经当庭播放视频,原告黄女士虽然年事已高,但神志正常,表达内容清晰、明确,应为其内在心声的自然流露,原告诉讼的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
(二)、案涉70万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该70万债务的由来为原告和第三人因家庭共有财产纠纷所致,与被告无关,但第三人处分该财产的时间确是在被告和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处分所得未与原告分割,全部由第三人控制掌握,并购买了两处房产,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该70万元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郭先生夫妇主张与被告无关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一)、民事调解书确认的70万元的购房款为郭先生夫妇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郭先生配偶对该7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京云律师评析
京云律师提醒大家: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判决后是可以以夫妻共同债务再起诉的。要求夫妻中的另一方承担偿还责任不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实质审查。为避免债务人假离婚逃避执行,在起诉时可将夫妻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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