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理力争诉违法,灵活应对取成效_天津市和平区在其儿子的帮助下,向北京市京云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委托我所办理有关腾迁事宜
2021-10-15 阅读:37
王某居住于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号,是广大老百姓中的一员,天津市和平区为创造美丽天津,加快城镇改造建设进程,因此在2012年腾退拆迁工程进程较快,王某居住的地区为腾退拆迁的重要地区,当地政府一直催促王某搬迁,在此过程中当地政府没有向当事人公示任何信息,并且政府为了减少开支,极大的缩减了给予王某的拆迁补偿款数额,拆迁也正是于此,双方陷入僵局,王某所居住的房屋很可能面临强拆的危险。2012年5月,鉴于原告因岁数较大,原告在其儿子的帮助下,向北京市京云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委托我所乐律师办理有关腾迁事宜。
相关法条(部分):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需要历史风貌建筑承租人腾迁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腾迁许可,并对承租人实行货币安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实行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应当高于被腾迁房屋市场评估的价格。实行异地房屋安置的,安置标准应当高于承租人原居住水平。
案件办理:
一、我所乐律师与当事人进行深度地沟通了解基本案情,当事人提供其所知道的相关的文件及情况,我所律师结合当事人所说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确定案件进行思路,基本确定谈判加起诉的方式推动案件进程。
二、乐律师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乐律师来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查阅本案案卷时才发现被告为天津**公司颁发了腾迁许可证。经律师调查,在发放腾迁许可证的过程中,被告既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也没有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随后我所律师代理原告起诉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要求撤销腾迁许可证。在庭审之中据理力争,大量摆明案件拆迁过程中的违法情形,依据本案的行政裁决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中止执行。博得了当事人和法官的认可。以下是部分事实情况:
1、很多材料是虚假的,无法确认到底是否真实、合法。
2、本案的腾迁的依据违法——腾迁许可证
(1)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实施纲要》明确规定,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2)腾迁许可证已经过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3)腾迁方出具的承诺书:申请人不知道、没有日期、调整幅度没有写清楚、调整数额没有写清楚,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评估报告不合法:房屋评估报告没有估价师签字不合法,是腾迁方单方委托,未附估价机构的营业执照,没有估价师的资质证书,从评估的结果看,远远低于市场价值,仅仅为16万。
3、本案的原告没有获得安置,腾迁的前提不存在。根据2005年《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需要历史风貌建筑承租人腾迁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腾迁许可,并对承租人实行货币安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实行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应当高于被腾迁房屋市场评估的价格。实行异地房屋安置的,安置标准应当高于承租人原居住水平。
四、我所律师从程序和实体双方面进行法庭辩论,使政府部门难以掩盖相关的违法事实,迫于压力,拆迁部门相应让步,我所律师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提出多种解决方法,其中最为有利的是进行调解,这样一方面不仅缩短了案件办理的时间,为当事人减轻了心理压力,另一方面,让拆迁部门能够及早的解决问题放松了对原告的施压力度,提高了补偿,经过多轮的较量,完全的达到了原告的期望值,鉴于此,我所律师成功的利用调解的方式使原告获得了满意补偿,完美收官。
老百姓的生活要求其实很简单,无非是四个字“安居乐业”,如果我们连这样的基本生活都得不到保证,我们又如何的生活呢?“学法、懂法、用法”是我们作为律师的责任,捍卫人民的合法权益更是我们矢志不渝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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