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拆迁案二死八伤,都是违章建筑惹的祸?
扬州拆迁案二死八伤,都是违章建筑惹的祸?
2021-10-19   阅读:53   
       据相关媒体报道和官方通报,2018年10月15日,受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委托,扬州市广陵区成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对裔庙村车五组侵占小运河河道的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当天上午6点多,拆迁队来到事发现场,准备对一家旅游用品厂进行拆除,与该处房屋的业主韦某发生了纠纷,期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7:30左右,被强拆人韦某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冲撞拆除人员和群众,造成1死9伤(其中1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官方通报称该建筑为侵占小运河河道的违章建筑物,但肇事者的妻子王琴接受采访称被拆除的房子是依据土地证建的,并且去年与拆迁公司谈判拆迁补偿,但双方没有达成拆迁协议。1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韦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拆迁队陶冉、张志勇、颜金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京云律师团队也在密切关注,作为长期代理征收拆迁案件的专业律所,京云律师团队借此事件再次向大家分析有关违章建筑的法律问题,并提示各位被征收人:遇事保持冷静,依法专业维权,保护自身安全,谨防法律风险!
扬州拆迁案二死八伤,都是违章建筑惹的祸?
       一、违章建筑怎么认定?认定程序怎样才是合法的?
       违章建筑,在法律法规中的狭义界定为“违法建筑”。一般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建造的建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土地管理法》、《建筑法》、《防洪法》等法律也有相关规定。虽然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法律同样规定了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等行政措施,但实践中最经常使用的还是责令限期拆除以及后续的强拆措施。
      那么违章建筑应该由谁来认定呢?法律法规并未做统一规定,实践中各地市会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执行相关规章或者细则。有权部门包括规划、建设、城管、乡镇政府、拆迁部门等。不论实际上是哪个政府部门,都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都要根据行政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来认定,行政相对人有知情权,有提出异议、要求听证、复议诉讼等法定权利。
      二、拆除程序怎么合法?
      主体方面,《城乡规划法》做了原则性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强制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其他法律法规也有相关规定,如根据《河道管理条例》,防汛指挥部有权强行清除阻水障碍物;在依法强拆前,政府部门应当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该文书中应列明行政相对人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只有送达了该决定书,同时在法定期限内相对人没有复议或者诉讼的前提下,政府部门才能实施强制拆违的行政行为。
      三、暴力拆除违法吗?
      在实施拆除的过程中,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该法第四章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做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如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2018年3月,最高法院曾就一起强制拆除案件作出判决。((2018)最高法行申952号)。判决意见中称:“强制拆除的对象是违法建筑本身,但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如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合法程序,手段存在暴力、过当等违反行政法精神的行为,造成当事人合法财产损失的,则该强制拆除行为应予确认违法。本案中的强拆行为除了涉及暴力强拆以外,如果该次拆迁属于政府征收项目,则属于“以拆违促拆迁”这种常见的拆迁手段。
      四、怎么样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各位被征收人,一定要依法维权,不要通过“以暴制暴”的非法手段采取过激行为,一方面伤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让双方的亲人痛不欲生,另一方面也达不到维权的目的,反而让自己身陷囹圄,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面对暴力强拆,首先第一时间报警,留存报警记录,面对违法行为拍照录像,作为下一步维权的证据;其次找到专业律师团队,通过法律途径有理有据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要坚定信心,2018年3月北京高院就做出过一则判决(京03刑终279号),判定拆迁公司人员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我们要相信法律最终会给予人民正义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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