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刘建华律师认为:被告对毕先生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且存在严重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望查明事实,依法审理。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2018年8月18日对原告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某庄西宅院内房屋及围墙进行拆除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 审
被告礼贤镇政府辩称:
一、原告住宅属于国家重点工程覆盖范围。
二、被告取得上级政府批复同意实施拆迁。
三、被告以各种形式提前告知各位村民祁各庄拆迁事宜。
另外,拆除当日,虽原告始终未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被告为维护原告拆迁利益不受到严重损失,保证让原告享受拆迁奖励政策,确保原告拆迁利益最大化。被告安排拆迁工作人员与原告进行沟通,得到原告同意后,对原告房屋进行拆除。原告出具承诺书,称被拆迁院落已无个人物品且放弃一切可移动物品,保留现有拆迁补偿利益。
刘建华律师认为:本案被告礼贤镇政府未履行法定程序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属违法。
对于被告礼贤镇政府认为原告毕瑞库已签署《承诺书》,应当视为同意对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的诉讼主张,因该《承诺书》的内容仅体现在院落内已无个人物品,不能体现原告毕瑞库同意对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京云拆迁
法院认为:因被告政府称涉案房屋所在地不存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故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政府于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对原告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某庄宅院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