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申请信息公开,政府却置之不理,反而“借口成堆”---京云律师维护当事人知情权。
【京云拆迁律师】申请信息公开,政府却置之不理,反而“借口成堆”---京云律师维护当事人知情权。
2022-05-31   阅读:843   京云律师
原告公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某村X,正涉及绿化拆迁工作。为了了解园林绿化局工作部署,对宋庄镇内重点道路进行绿化提升改造工作,原告公司在2017年1月23日向被告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2017年2月1日被告政府就已经收到申请,但却一直没有任何回复,甚至超过30个工作日。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刘建华律师认为:由于被告政府没有履行法定的信息公开义务,对原告公司的申请没有任何答复,现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政府未在法定期间向原告公司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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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   审

 
 

被告辩称

我单位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查询本单位档案,未发现存在印龙公司要求提供的“北京通州区宋庄镇大庞村村庄规划”信息,另经查阅相关文件发现,包括大庞村在内的通州区216个村庄规划,系由通州区新农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编制,并于2009年3月24日获得通州区政府批准。根据上述调查了解情况,我单位于2017年1月24日向印龙公司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在该《答复函》中,我单位向印龙公司说明了本单位不存在其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的事实,并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印龙公司提供了可供其获取所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与联系方式。
 
 

京云律师

京云律师称: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中,宋庄镇政府于2017年2月1日收到印龙公司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印龙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印龙公司,但是截止本案开庭审理,宋庄镇政府仍未就印龙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明显超过了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期限,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

因被告政府陈述并未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无从谈及对是否构成重复申请的认定,同时需要指出,无论该申请是否为重复申请,被告政府均应予以合理回应,而非置之不理。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令被告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公司提出的“通州区政府及通州区园林绿化局工作部署,对宋庄镇内重点道路进行绿化提升改造工作,以满足北京市及通州区关于重点道路绿化提升工作的相关要求的宋庄镇大庞村村庄规划”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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