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属于依法设立的一级行政机关,而街道办事处是属于区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派出机关也具有一定行政主体资格,可以处理一定的行政事务,但街道办事处的职权毕竟有别于乡、镇人民政府,不能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行使拆除职权。
胜诉故事
北京某公司在2005年10月18日与村经联社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村中的6亩土地,租赁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05年10月24日,又与村经联社签订房屋出售协议,约定购买该土地上的地上物。北京市某街道办事处在2017年9月6日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函,询问地上房屋是否取得规划许可。得到否定答复后办事处向该公司发布《告知书》要求自行在2017年9月21日前拆除房屋不成,随即于2017年9月30日,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该公司认为政府行为违法,找到京云律师事务所维权。
律师观点
刘建华律师认为《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明确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乡镇人民政府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的各自职权。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关,虽然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相关法律规范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具有对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的行政职权,因此,对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一些地方是由街道办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罚的,并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和《责令强制拆除决定书》以及拆迁违章建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寻求法律救济,起诉街道办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违法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可了刘建华律师的建议,确认北京市某区人民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9月30日对北京某公司位于街道建设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或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事先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属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人等配合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按照下列规定方式确定:(一)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按照竣工结算价确定;(二)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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