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广州地铁3号线车厢内,李女士发现有男乘客用手机偷拍自己,她上前呵斥对方并要求删除照片,旁边另一名男乘客却说起了风凉话:“人家拍你是看得起你,觉得你漂亮” 李女士非常生气并报了警。
公共场所未经别人同意的拍摄就是违法行为吗?那监控探头是不是该全拆掉呢?在旅游景点是不是要先征得画面中所有游客同意才能拍照片呢?
未经允许拍摄的照片可以让他人上镜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公共场所未经别人同意拍摄的行为,分为几种情况。
第一种比如说在拍他人或者自己的时候不经意间把别人也拍进去了,或者说虽然是特意拍摄,但是没有擅自使用照片,比如没有在拍照后发朋友圈或者其他地方传播,这些情况都不属于侵权违法。
第二种是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特意拍摄,并且进行传播,这就涉及到了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当事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且赔偿损失。
第三种是更严重的情况,偷拍者拍摄的内容涉及了被拍人的隐私,比如在公共场所偷偷拍女性的裙底,就涉嫌违法甚至是犯罪。
如果涉嫌偷拍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王兴华律师称,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处以五日以下的拘留或者罚款,被偷拍不是小事,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要敢于维护自身的权益,要求对方停止拍摄,并且要删除相应的内容,情节更严重的要及时报警。
我国应如何保护民众隐私?
京云律师表示,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对公民的隐私权实行间接保护。这种方法缺乏独立性,当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尚不构成名誉权侵害时,法律就无能为力了。
同时,我国法律对隐私权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执行的力度。因此,要在宪法、民法典中确认隐私权为公民独立的人格权,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应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法典为重点,以其他法律法规为辅,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
民众如何面对侵权行为?
王兴华律师称,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采取自救性措施,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或警告,或要求其立即删除等;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最后,京云律师提醒大家: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勇敢,机智与不法分子歹徒行凶作斗争,必要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求助,都是反抗不法行为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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