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建筑物是否违法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决定前必须要实施催告当事人的,这也是属于当事人应该要履行的义务,从而对于当事人在收到了之后就会有权利进行陈述;如果还是拒绝履行自己的责任,那一般就会承担法律的责任。下面就由北京京云律师事所小编整理了一起相关案例为大家解答相关的法律知识,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程序是,先由规划局进行调查取证,如果认定是违法建筑,规划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而且没有执行拆除决定下,由政府部门制作拆除方案并实施强拆。
被告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5日发出《通知》,载明:“A333-7-7,你户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房屋一间,涉嫌违反我国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为此,特通知你户在2017年5月9日前自行腾空并拆除建筑物。”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腾空并拆除,霞关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8日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庭 审
京云律师认为: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拆除,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中,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胜诉判决
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8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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