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土地的,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政府应当根据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征地补偿协议能否变更,补偿协议签订后,一般不得变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如果对补偿协议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没有明确约定的,推定为未变更。
征地补偿款发放程序
1.通告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批准机关、批准文号、被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征地补偿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或村进行公告。
2.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征地公告及补偿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争议的处理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决定。争议不会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5.赔偿费用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的群众的安置情况发放。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因此,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成共识的,可以变更征收补偿协议;没有共识,就不能单方面改变。如果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去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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