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签订不平等协议,张友伶律师助力委托人确认协议无效!
棚户区改造签订不平等协议,张友伶律师助力委托人确认协议无效!
2022-06-28   阅读:547   京云律师

棚户区改造签订不平等协议,张友伶律师助力委托人确认协议无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张友伶律师接受原告邱某、段某某委托,就被告邱某旺是否有权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这一本案的核心争论焦点据理力争,极力为委托人争取到拆迁安置补偿。张友伶律师把握案件核心,积极维护委托人权益,最终使得被告签署的损害委托人权利、涉案标的五十余万元的协议被确认无效。下面跟随北京京云律师事所小编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棚户区改造签订不平等协议,张友伶律师助力委托人确认协议无效!

 

一、基本案情

邱某山、邱某海系兄弟。邱某生系邱某海过继给邱某山的儿子。邱某生与段某某系夫妻关系,邱某系二人之女。邱某旺系邱某海之子。邱某户籍现仍在某某房屋内,段某某户口已迁出。

 

房管中心提交2009年12月30日《拆迁调查登记表(人员)》、《拆迁调查登记表(房屋)》、2018年5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某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一份,证明该中心入户调查时,邱某、段某某并非实际居住人。

二、律师观点

张友伶律师主张,依法确认房管中心、邱某旺于2018年5月19日签订的《某棚户区改造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因为北京市丰台区某里8号北房四间、西厢房两间、南房四间原为邱某海、邱某山兄弟二人通过继承析产所得的城市私房,其中南房四间属于邱某山所有。邱某、段某某系邱某山之独子邱某生(已故)之妻女,在邱某山及其妻子去世后,南房四间依法由邱某生继承,邱某生去世后应依法由邱某、段某某继承所有。

 

2019年年初,邱某、段某某通过其开庭举证,方才在2019年7月5日获知房管中心、邱某旺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作为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邱某、段某某没有授权邱某旺签订拆迁协议并予以交付拆除。其行为严重侵害了邱某、段某某的合法权益,所签订的涉案某棚户区改造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三、法院判决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北京市丰台区房管局某房管所于1987年2月13日出具的《危房通知》,可以认定8号房屋中的南房四间产权人为邱某山,邱某山去世后由其继承人继承该房屋的权利。

 

邱某生系邱某山的继承人,邱某、段某某作为邱某生的继承人,有权利起诉。邱某旺虽对8号房屋进行过翻建,但该翻建行为并非取得8号房屋中南房的权利,现邱某旺与房管中心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未经邱某、段某某认可和追认,侵害了邱某、段某某的财产利益,属于无权处分,故邱某旺与房管中心于2018年5月19日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应为无效。

房管中心称邱某、段某某未向其申报权利,因房屋中的南房四间产权人为邱某山,房管中心对此应予知情,且邱某户籍一直在某某房屋内,段某某户籍在房管中心2009年12月30日调查时亦在某某房屋内,房管中心应通知邱某、段某某向其申报权利,故对房管中心此项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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