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夜间强拆当事人房屋,拆迁律师:违法!
2022-06-28 阅读:753 京云律师
一些拆迁户担心一旦假期人不在家,拆迁方会趁机把房拆除了。但实际上,这个问题,早有法律规定。夜间、节假日强拆是违法的!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这就从法律形式上禁止了在节假日进行强拆。这样的法律规定是着眼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为,节日强拆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而且很容易造成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受损,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京云律师却接到了法定节假日夜间强拆的案件,我们来看一看。
宋某是聊城市某区某村村民,在村西南角获得村内集体土地一宗(约1066平方米)并在上述土地内建有房屋约600平方米,用于自己及家人居住和从事鸡苗孵化生产经营使用。2019年2月2日夜间23点,上述房屋遭到违法拆除破坏,宋某在获知消息后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宋某房屋系方某带人所为,原告随后向法院起诉方修继及其单位聊城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根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及最后法院审理确认,宋某得知系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被告在没有事先通知自己,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形下,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夜间,安排施工人员对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是经过多番打听后找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请求帮忙代理维权。
京云律师在了解此案件后并决定代理此案,开始调查取证,在202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过程中,被告对此事辩称:原告所述根本就无事实依据,被告从未强拆过原告房屋,也没有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原告房屋进行强拆。经被告了解,原告房屋系在承包土地上非法建设的违法建筑。原告承包地因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需要,2018年被政府依法征收,征地补偿款已经依据补偿协议约定补偿到位,原告对土地被征收事项未依法提出任何异议。故原告的违法建筑被拆与被告无关,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对此京云律师称:原告宋信芳称其案涉房屋及土地在被告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用于建设棚户区回迁安置房,2019年2月2日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因被告区政府是征收主体,应推定该强制拆除行为系被告所为。被告称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建设回迁房时征收了原告案涉土地,虽否认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但在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案涉房屋由其他相关部门实施的情况下,应推定作为征收主体的被告区政府为强制拆除机关。
被告主张原告案涉房屋系违法建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即使案涉房屋系违法建筑,也应当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被告区政府未提交其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案涉房屋前已履行了法定程序的相关证据,所以被告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属程序违法。
确认被告聊城市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宋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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