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所问非所答的信息公开,终究是违法的。
2022-06-30 阅读:687 京云律师
【京云拆迁律师】所问非所答的信息公开,终究是违法的。
政府是非常重要的行政单位,每天都在处理着各种当地的事宜,拥有许多我们平时不会知道的消息,而且这些政府信息一般来说都是保密的,但如果遇到一些行政案件时,可能个人会要求提供一些非公开的信息来帮助自己。最需要大家注意的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当场答复或在收到申请之日的15个工作内(如需延长,延长答复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政府中的那些非公开信息如果逾期处理的话,很可能会导致那些需要这些信息的人导致无法证明自己的情况,这就会导致败诉情况出现,对他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所以政府信息公开处理逾期的话是需要承担后果的,当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可以公开的,在之前我们应该进行申请,一般来说都是可以通过的。下面我们来看看京云律师处理的相关案例。
顾某系某一公司的股东。2016年12月26日,顾某以信函的方式向被告市规划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涉及所在公司所在地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被告市规划局于2016年12月27日收到,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顾某申请公开的信息,经查阅相关档案,现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扫描件。被告市规划局于1月19日将该答复书连同用地单位为所在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扫描件邮寄送达给原告顾某。顾某于同年2月6日签收。
被告市规划局于2017年2月6日才对原告顾某作出答复,超过了法定的答复期限,且被告市规划局答复的内容与原告顾某的申请事项不一致。
1.撤销被告市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被告市规划局在收到原告顾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顾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向原告顾某进行了信息公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律师对此表示:原告要求被告市规划局公开的所在公司所在地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而非所在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二者的指向明显不是同一政府信息。而被告市规划局公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并非原告所申请的信息,所以说被告市规划局作出的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不清。
另外,被告市规划局于2016年12月27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7年1月19日才将被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交邮送达给原告,期间共有16个工作日,已经超过了法定的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所以可以认定后迟延答复属程序违法。
综上,经过双方陈辩最终法院听取了京云律师的部分观点作出判决:被告市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且公开的内容并非原告申请的信息,故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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