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政府信息公开超时如何维权?
北京拆迁律师:政府信息公开超时如何维权?
2022-07-07   阅读:968   京云律师

政府中的那些非公开信息如果逾期处理的话,很可能会导致那些需要这些信息的人导致无法证明自己的情况,这就会导致败诉情况出现,对他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所以政府信息公开处理逾期的话是需要承担后果的,当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可以公开的,在之前我们应该进行申请,一般来说都是可以通过的。但是政府的答复也是有时间限制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案件详情

汪先生说自己在2019年11月4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方式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至今未进行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自己不服,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就自己2019年11月4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在庭审中,汪先生提出自己申请寄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是2019年11月4日,被告签收的时间是2019年11月6日,被告向自己答复的时间是2020年5月份,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未及时履职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 审

庭审时被告辩称:因原告2019年11月4日申请信息不详,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详细信息以供查询回复,但是一直无法联系上原告。2019年12月24日与原告的律师联系,要求原告提供具体信息后可根据具体事项回复,原告同意到被告开发区分局处查询。后因疫情影响,原告一直未到被告处提供相关信息,也未来查询。2020年4月23日,经与原告律师联系,原告同意来开发区分局查询,但至今仍未查询。被告于2020年5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邮寄给原告,原告已签收。所以,被告认为自己依法向原告进行了信息公开,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京云律师

京云律师认为:汪某要求市自规局公开汪仁片区二期棚改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及附图附件,虽然市自规局作出的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汪某,上述信息不存在,同时进行了说明,应当认定市自规局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市自规局于2019年11月6日收到汪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市自规局于2020年5月7日才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超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超期,可确认市自规局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法院判决

最终的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于2020年5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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