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秦先生听说某小区富裕了几十套拆迁安置房,考虑小区位置交通方便等因素,秦先生就市价购买了一套,因为房子性质特殊,购买时并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是和管委会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协议书。几年前房屋所在地的村委会通知小区业主去办产权证,邻居都能办,但是唯独秦先生办不了,理由是秦先生不是真实的被拆迁人,没有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不符合办房本的条件。住了十几年的房子却没有办法办证,秦先生应该怎么办?
王兴华律师表示
秦先生可以起诉要求管委会为他办理产权证。本案件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秦先生买房时和管委会签订的这份拆迁安置协议的性质如何认定,虽然有“安置”两个字,但首先秦先生不具备被安置人身份,也没有享受被安置人的待遇。其次这份协议书的内容主要体现双方关于安置房买卖的意思表示,实际为管委会在拆迁安置之外,对于拆迁安置尾楼的处理,所以将这份协议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更为适当。
第二个问题是这份协议书是否有效,首先买卖是双方的真实意愿,其次在邻居都能办证的情况下查清房屋符合土地及建设规划用途,拆迁尾楼的处置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现房屋又具备办证条件,所以应当认定为有效。
结合以上两点,在秦先生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及相关契税,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居住至今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秦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管委会给秦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证,至于秦先生当时虽然不是被安置人,房屋应不应该卖给他是政策问题,不影响房屋买卖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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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有房产证
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归为国有可以办到产权证的,安置房为集资的土地则是办不到产权证的。有产证的安置房买卖才是合法的,如果没有产权证就是小产权房,购房者也就没有产证,一旦房主反悔,购房者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2、交易时间漫长,变动性大
拆迁安置房因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大,特别是如果价格不断上涨,出售方为谋取更大利益,将房屋卖给他人或拒绝交房,那么购买方就很难实现购房,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3、注意产权共有人
房屋的权利人,是独有还是共同所有,如果是家庭成员共有,购房协议的出卖方,一定要是全体共有人的真实意思,且均应在协议上签字或有授权委托书。
4、房屋质量问题
安置房的利润往往是被锁死的,有些开发商会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也有质量相对较好的安置房。
5、是否可以办理贷款
如果安置房没有房屋产权证,则不能办理贷款,有房屋产权证的安置房是可以贷款的。具体要看不同银行是否愿意接受抵押,有的安置房在公积金管理也可以办理贷款。
6、相关费用缴纳
安置房大多涉及土地取得类型由划拨变更为出让,过户涉及土地出让金的补缴。
7、居住对象是否限制
明确房屋对安置的拆迁对象有无限制或政策补贴,特别是现在的“城中村”改造,由村集体组织建造的,对居住对象有明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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