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二)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三)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
(四)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无效。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等。
除以上所列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况外,其他依法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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