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先生一家三口住在一所公租房中,魏先生是承租人。2016年6月14日,这个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2016年7月11日,魏先生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产权调换房屋2所,同时魏先生领取了征收补偿余款156,540.75元。
但是魏先生的外甥李某2认为这所公租房是在1992年由魏先生之母林某某承租的东台路房屋置换而来。1991年6月自己因享受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户籍迁入东台路房屋后,因房屋置换而随外祖母落户到这所房屋内。由于服兵役、房屋出租等原因未在内实际居住。所以自己作为房屋的同住人应享有征收补偿利益409,321元,并可以购买取得拆迁安置的一处房屋。
魏先生认为虽然户籍上登记了他们四个人,但李2并没有在这所公租房中实际居住,不应该具备同住人资格,认为外甥的要求非常不合理。
胜诉过程
经过多方打听,魏先生找到了专门处理房产纠纷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李洪朴律师接受原告魏某1、虞某某、魏某2的委托,积极开办庭前准备工作,争取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
在法庭上,李洪朴律师积极提出主张:
系争房屋性质虽为公有居非兼用房屋,但系通过回购取得,在转化为征收补偿利益后,应主要结合该房屋的出资来源、购置用途等予以认定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主体。根据魏先生一家三口作为系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都应当享有系争房屋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
同时,系争房屋征收所得的房屋价值补偿款和与房屋价值相关的奖励补贴应按照实际出资比例予以分配。魏先生一家三口在征收时实际占有使用系争房屋,对配合搬迁贡献较多,故涉及到搬迁的奖励补贴应由魏先生取得或适当多分。
此外,李洪朴律师认为,李2虽然户籍长期存在系争房屋内,但是拆迁补偿款均以房屋面积计算,动迁房也是以拆迁补偿款购买,并无证据显示其中存在李2的人口安置因素。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洪朴律师的主张,驳回了被告既要房又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