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未变更承租人,被安置的同住人如何分配拆迁补偿款?
2021-10-22 阅读:175
基本案情:
梁先生一家是双木胡同的老住户,作为承租人的梁先生一直与妻子、孩子共同居住着两间共有房屋。梁先生夫妇共有子女三人,儿子梁一平,梁小平,女儿梁晓燕。子女长大后住不下,就又自行加盖了一间8米的自建房。以后子女相继结婚,梁一平一家三口的户口在本院分户,梁小平也在本院分户,梁晓燕和她孩子的户口与梁先生夫妇在一起。2000年梁先生夫妇相继去世。2003年梁先生承租的公房属于拆迁范围,由于该住房的承租人一直是梁先生,没有变更,经共同居住人协商同意实行货币补偿,放弃其他安置方式,并委托梁一平作为乙方与拆迁人(甲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中约定:乙方现有户籍人口6人,应安置人口6人,分别是:1、户主梁一平,之妻王玲,之女梁思玲2、户主梁小平,3、户主梁晓燕之女黄静。最后共获得拆迁补偿款48万元。
在分配拆迁补偿款上,梁小平主张按3户分,三兄妹各占一份,梁一平主张安置人口分,六个人各占一份。兄弟之间各执己见,互不相让。该补偿款应当如何分配呢?梁一平找到了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求助。
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过研究,得出如下结论:由于本案被拆迁房屋是公有住房,原房屋承租人去世后没有再变更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安置对象的六个人均是原房屋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应当用于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如果被安置人之间达不成共同购买房屋解决住房问题的协议,则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解决自己居住问题的方式,也都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所以,被安置的共同居住人对于拆迁补偿款具有平等的权利,一般应当遵循按被安置人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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