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司签无效协议,损害当事人利益,张友伶律师走法律途径确认该协议无效
拆迁公司签无效协议,损害当事人利益,张友伶律师走法律途径确认该协议无效
2022-07-25   阅读:819   京云律师

张友伶律师接受原告王某某和果某某委托,准确把握拆迁补偿协议效力的案件争议焦点,积极维护委托人利益,最终使得该协议被确认无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系果某祺之妻,原告果某某系王某某与果某祺之子。被告果某起与果某祺系叔伯堂兄弟。

 

2010年,王某某与果某某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果某起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的三间平房归原告王某某、果某某所有,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果某起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王某某、果某某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果某起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人民政府向果某起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王某某、果某某的起诉。王某某、果某某对上述裁定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2016年8月26日,某公司公布《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棚户区改造项目(B、C、D片区)某村住宅拆迁所涉相关问题六方小组认定结果公示》,确认王某某、果某某对诉争房屋享有权益。2016年9月9日,北京金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王某某、果某某所有的诉争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但王某某、果某某并未参与上述评估活动。

 

 

2016年9月29日,某公司作为甲方(拆迁人)与果某起作为乙方(被拆迁人)签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甲方因通州区某镇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B、C、D区拆迁项目建设需要,对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某村南街某号的宅基地上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

 

被安置人有:果某琴、曹某某、果某、果某华、郭某某、果某起。各款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共计2497822元。上述拆迁房屋包括王某某、果某某所有的诉争房屋。现诉争房屋已经拆迁完毕。

拆迁公司签无效协议,损害当事人利益,张友伶律师走法律途径确认该协议无效

律师观点

 

张律师指出,我们是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南街某号所有权人。某村南街某号在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2016年10月3日,拆迁方在没有与我们进行协商和签订补偿协议、没有进行补偿、没有任何书面手续和通知的情况下违法强拆我们的房子。

 

因拆迁方没有与我们签订补偿协议,我们查明后得知拆迁方就诉争房屋与被告果某起签订了补偿协议。二被告签订的补偿协议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利益,属于无效合同。我们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二被告就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南街xx号签订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根据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原告王某某、果某某对拆迁院落中的诉争房屋具有所有权。被告某公司在明知王某某、果某某系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的情况下,仍然擅自与被告果某起签订相关拆迁协议,将本属于王某某、果某某的拆迁利益一并约定在果某起的拆迁协议中,侵犯了王某某、果某某的合法利益,某公司与果某起签订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应属无效,故王某某、果某某主张某公司与果某起签订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人民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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