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先生是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某镇村民,在1984年的时候X先生自建了一所房屋,建筑面积为39.86平方米,1988年当地国土部门核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4年3月份,X先生因“旧房为危房,需要拆建”为由,申请了《房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填写了《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表》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申请面积为90平方米,当时,村委会作出“同意报建”的意见,并经过了镇政府的审核。X先生大概在2007年至2010年之间出资兴建了该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没有办理土地证。自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对原告作出《告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催告书》、《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等一系列的文书。最终在2019年7月16日,强制拆除了原告X先生的房屋。
广州市南沙区行政强制拆除案件
胜诉!胜诉!
原告X先生与代理律师景海竞、张友伶律师分别在2019年8月份、9月份针对被告的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庭审上,景律师和张律师结合提前收集到的大量证据材料,用自己多年的庭辩经验帮X先生进行了辩护。最终,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从本案学习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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