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未达成补偿协议房屋遭强制拆除应该如何维权?
【京云拆迁律师】未达成补偿协议房屋遭强制拆除应该如何维权?
2022-08-03   阅读:698   京云律师
    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很多问题也接踵而来。拆迁方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房屋进行拆除,行政征收行为也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时,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北京京云拆迁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的做法。

【京云拆迁律师】未达成补偿协议房屋遭强制拆除应该如何维权?

案件详情

    庞女士的房屋系其经当地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程序竞拍所得。

    2020 年 7 月 23 日该房屋所有权归庞女士所有。

    2021 年 9 月 30 日当地建设局在未经庞女士同意及出具相关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庞女士不服当地建设局强制拆除的行为,找到京云拆迁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庭  审

    法庭上,京云拆迁律师称:我方当事人的住宅是经当地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程序所得,且于2020年7月23日起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给我方当事人。2021 年 9 月 30 日,被告在未经我方当事人同意,仅进行口头承诺,未送达任何书面征收决定书,未与我方当事人就房屋征收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将涉案房屋拆除,导致房屋所有权灭失,且未依法对房屋内财物进行登记。被告行政征收行为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严重损害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违反法定征收程序。

    被告辩称:涉案房屋已经签署安置协议,不存在违法拆除原告房屋的事实,对于已经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的房屋,被告有权进行拆除, 关于原告补偿款是否支付等相关问题属于协议履行的相关问题。故原告诉请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双方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针对被告的观点,京云拆迁律师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被告对涉案房屋并无强制执行的法定职权。并且,被告拆除我方当事人的房屋,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未保障我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拆除行为缺少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缺少证据支持,该拆迁行为依法应当确认违法。退一步讲,即便我方当事人与其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真实,在没有支付安置补偿费用,被征收人没有腾空交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强拆行为亦属违法。

    最终,法院认可了京云拆迁律师的观点,确认当地建设局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拆除庞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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