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庭 审
综上所述,被告称其对原告的申请已经给予了及时答复,原告申请公开的部分内容是不存在的,部分内容在原告申请之前就已经公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某县政府为了市政公用公共事业的需要启动工程建设项目,涉及该项目房屋征收的居民有权要求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向原告提供了部分信息资料。不足的是被告并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完备的履行告知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被告认为原告申请的《征收决定》、《城乡规划》已经向公众公开,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专项规划》不存在,亦应当履行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
法院判决
所以,被告应对原告的上述政府信息申请继续予以答复。
最终,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针对原告李某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决定》、《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本案对于所有的被征收人都有借鉴作用,值得一提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制度安排,政府一方面应主动公开,另一方面应积极回应公众的“依申请公开”,不能动辄以不存在或者保密等理由加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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