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在征收过程中,遭遇政府信息不公开,应该怎么办
「北京拆迁律师」在征收过程中,遭遇政府信息不公开,应该怎么办
2022-08-25   阅读:821   京云律师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正式施行,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和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   但是,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低、公民查找和获取政府信息难度大、政府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不回复等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很多情况并未得到切实的履行。下面我们来看看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胜诉案例。

案件详情

  原告李某房屋位于某县工程建设项目征收范围之内。2016年11月27日,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采取EMS邮寄的方式向被告申请公开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城乡规划》、《专项规划》。   被告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答复,但对于该建设项目的《征收决定》、《城乡规划》、《专项规划》被告没有公开。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明显违法。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判令被告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征收决定》、《城乡规划》、《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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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   审

      答辩人对原告的申请及时给予了答复,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原告所诉称答辩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没有事实依据,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申请的所谓“专项规划”客观中并不存在。   被告称,征收的公告以及《征收补偿方案》均通过公开张贴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了公示,现场照片可以证实。在2015年3月3日也已将《城乡总体规划》进行了公开。

 

综上所述,被告称其对原告的申请已经给予了及时答复,原告申请公开的部分内容是不存在的,部分内容在原告申请之前就已经公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某县政府为了市政公用公共事业的需要启动工程建设项目,涉及该项目房屋征收的居民有权要求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向原告提供了部分信息资料。不足的是被告并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完备的履行告知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被告认为原告申请的《征收决定》、《城乡规划》已经向公众公开,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专项规划》不存在,亦应当履行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

法院判决  

所以,被告应对原告的上述政府信息申请继续予以答复。  

最终,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针对原告李某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决定》、《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本案对于所有的被征收人都有借鉴作用,值得一提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制度安排,政府一方面应主动公开,另一方面应积极回应公众的“依申请公开”,不能动辄以不存在或者保密等理由加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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