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某是北京市某区某村的村民,在2005年的时候依法在村里申请获得一处宅基地用于建房并与家人多年来一直在所建房屋内居住。可是13年后,房子在2018年12月17日被被告强制拆除了,最令人不解的是,拆除的全程,作为房子的合法拥有者桂某一直都不在现场,自己也是因为接到了邻居的电话才知道自家的房子被拆了,等到桂某匆匆赶回家里后,只看到自家房子变成了一片废墟。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头雾水的桂某很是不解,在多番了解询问之后,找到了京云律所的律师请求律师帮忙解决,在交谈之中,京云拆迁律师了解到:原来在2018年6月,被告因北京新机场噪音区治理和周边综合治理项目开始对桂某所在村的相关住宅房屋进行腾退拆除,可是桂某认为该项目没有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同时对补偿标准及补偿数额未能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所以并未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
可是桂某也没有想到被告为达目的,在明知自己的宅基地及房屋均为合法审批取得,不存在任何违法建设行为,依然向自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非法认定桂某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并在桂某依法申请复议期间,被告于2018年12月17日对桂某宅基地上房屋进行违法强制拆除。
经此,桂某很是心急,京云拆迁律师第一时间对当事人进行了安抚工作并利用丰富的办案经验,快速理清了办案思路。京云拆迁律师代理桂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2018年12月17日对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在庭审期间,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所诉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存在行政违法。并且已经告知原告未取得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设,且通知原告当日到达拆除现场。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拆迁律师认为: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违反《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在村里建设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未经向原告及有关部门询问调查核实就对原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在原告对《强制拆除决定书》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又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属程序违法。并且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对原告建设的涉案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履行了法定程序。
最后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对原告桂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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