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租赁,合法买卖的房屋却被政府认为违法建筑,这是怎么回事呢?京云拆迁律师又是怎么样帮助原告胜诉的呢?
为了加强工业园规划与管理,当地政府同意四鑫公司入驻。2003年9月9日,该公司与郝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该村10亩土地租赁给郝某。2006年9月9日,该村委会与季某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该村委会将上诉土地租赁给季某。2006年11月4日,郝某与季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上述土地上自建房屋与建筑物出售给季某。2009年4月20日,该村委会证明四鑫公司于2006年倒闭,将原承包的涉案土地流转给季某经营使用。经过多次租赁,目前10亩土地及其上面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均是季某。季某称其承租涉案土地及购买地上物后,在涉案土地上新建和翻建了部分建筑。同时,2012年3月30日,法院确认该村委会与季某于2006年9月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然而,2019年当地政府却想要将季某的房屋拆除。2019年7月18日,宋庄镇政府在涉案建筑外墙上张贴《公告》,说明其是违法建筑,要求季某限期拆除。2020年8月14日,当地政府作出《催告书》,要求季某收到催告书起2日内自觉履行《限拆决定书》的内容,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0年8月17日,当地政府作出《强拆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政府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8时后,对上述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2020年8月23日,该政府对涉案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同时,双方没有就拆迁补偿协议达成一致。季某不服当地政府的行为,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京云拆迁律师称:原告通过招商引资政策于2006年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和《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取得地上物的所有权,且经过(2012)通民初字第353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合法占有土地。但被告政府在未遵循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季新的厂房、损毁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等,致使季新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且至今未予赔偿或补偿。被告强拆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程序严重违法。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宋庄镇政府于2020年8月23日强制拆除季新的厂房、损毁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等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原告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涉案建筑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答辩人基于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职责,对涉案建筑作出强制拆除行为,系依法履行职责,且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并无不当。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京云拆迁律师称:本案中,被告政府在作出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应当尽到调查核实的义务,被告在知晓土地承租权利人以及涉案建筑还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径行作出无主物认定,且均未采用合法的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文书,亦未等待《限拆决定书》所载明的复议及诉讼期限届满时即作出《强拆决定书》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剥夺了原告的救济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
经过法庭调查环节,法院整理了以下争议焦点:被告政府将涉案建筑认定为违法建设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购买及建设涉案建筑具有政府招商引资的背景,存有政府许诺情形,涉案建筑由于历史原因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系特定历史情况下政策因素所致。因此,法院认为应当考虑原告的信赖利益,涉案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同时,被告的拆除行为不合格法律规定。综上,被告政府于2020年8月23日对原告承租土地上的建设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理应撤销,但因涉案建设已拆除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最终判决确认被告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三日强制拆除原告承租的十亩土地上地上物的行为违法。
逼迫签订补偿协议,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拆原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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