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拆迁案例:被委托将房屋拆除,政府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省房屋拆迁案例:被委托将房屋拆除,政府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2022-09-06   阅读:1058   京云律师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房屋拆迁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实际征拆过程中,往往出现政府合作办理的情况。这种情况主要确认政府是否具体得参与到了拆迁工作。如果政府参加了拆迁工作,那么就应该认为他是征拆主体。

何女士是江苏张家港市杨舍镇某村村民,一直居住在这里。何女士与该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由何女士租用某处24亩土地种植树木。 2018年该镇政府实行征地拆迁项目,委托大新镇政府进行具体的拆迁工作。同年3月,评估公司对该处树木及附着物等进行评估,合计3015750元。 2019年1月31日,大新镇政府将该处树木及简易棚和简易宿舍及附着物等被拆除。2019年2月26日,大新镇政府和拆迁实施单位某拆迁有限公司与何女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明确由大新镇政府补偿何女士树木搬迁补偿301575元。协议签订后,大新镇政府已支付何女士3015750元补偿款。虽然有了拆迁款,面对自己合法租赁的24亩树木被拆除,何女士仍然痛心不已,于是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作为代理人维护自身权益。
江苏省房屋拆迁案例:被委托将房屋拆除,政府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京云拆迁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了解相关案情,经过综合分析案件证据材料、研习类似判例、实地考察走访等,终于赢得了胜诉。

   首先,京云拆迁律师当事人起草了法律文书,明确了原告的诉求。京云拆迁律师认为,原告对位于张家港市大新镇xx村29组港城大道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所有权权,2019年1月31号,张家港市大新镇人民政府组织大量人员及工程设备,在未出具任何书面手续,也没有提前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的地上附着物进行强制拆除,并对地面进行清理,以该地块涉及征地为由,强行占有申请人地块,致使申请人的财产受到巨大的损失,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对此,被告称:被告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019年1月31日的强制拆除行为,被告既没有参与也没有指示他人进行,实施具体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系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时,被告为配合杨舍镇政府新能源项目建设,已与原告就苗木搬迁达成补偿协议,原告与被告就苗木搬迁已达成一致,双方并不存在争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面对被告的答辩,京云拆迁律师回击道:尽管被告否认系其所为,但根据被告陈述,杨舍镇政府建设新能源产业基地项目要用到案涉地块,被告与杨舍镇政府有协议,由大新镇政府对案涉地块进行拆迁,并明确结算标准,据此可以推定该行为系被告所为。被告的这一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接受了京云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大新镇政府的拆迁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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