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房屋拆迁案例:未告知未听证房屋被拆除,京云拆迁律师帮助胜诉
云南省房屋拆迁案例:未告知未听证房屋被拆除,京云拆迁律师帮助胜诉
2022-09-07   阅读:905   京云律师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拆迁也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实践中因为没有举办听证会而产生的拆迁纠纷屡屡发生。

  马先生住在云南某镇,并在该镇建了一处钢架大棚。2017年5月16日当地政府对建盖的钢架大棚及附属设施进行估价,随后县住建局作出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祝先生的钢架大棚未经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祝先生作出罚款和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祝先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2018年7月17日,该住建局向先生发出《强制拆除公告》,决定于2018年7月20日北京时间上午8:00开始实施强制拆除建筑物。原来,马先生才是这个钢架大棚的合法所有人。2018年7月19日,马先生提起来行政复议。然而,2018年7月20日县住建局开始实施强制拆除建筑物。马先生遂委托京云拆迁律师处理自己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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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云拆迁律师收到委托后,到当事人的所在地进行了走访,通过收集证据,研习案例,团队讨论最终获得了胜诉。

  京云拆迁律师称:2018年7月17日,被告在未进行听证、告知等程序的情况下,向原告留置送达《强制拆除公告》,原告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告所作公告,被告于2018年7月20日上午组织大量人员及挖掘设备对原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强制拆除,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在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京云拆迁律师答辩:本案原告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涉案的房屋是由案外人祝某某建盖,答辩人的行为没有损害原告的相关利益。答辩人强制拆除行为是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祝某某生效,祝某某一直没有履行处罚义务,答辩人采取强制执行,依法向某某送达了《行政强制事先催告通知书》、《强制拆除公告》,依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实施强制拆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向法院提交了证据。针对被告证据,京云拆迁律师指出,调查笔录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只有拒签的记录,没有相关的影视记录,笔录中没有显示房屋建盖具体时间,谁出资建盖,故不能认定房屋是祝某某建盖。现场检查笔录也是拒签的记录,且只是对祝某某某,没有照片、影视等记录,不符合相关规定。总之,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房屋是祝某某建盖,处罚过程也看出调查事实不清,对案外人进行了处罚。被告县住建局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同时,被告在未进行听证、告知等程序的情况下将原告房屋拆除,损害原告合法利益,请求法院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接受了京云拆迁律师的观点,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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