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撤销对当事人的赔偿申请书,京云拆迁律师助力维权
原审法院撤销对当事人的赔偿申请书,京云拆迁律师助力维权
2022-09-08   阅读:958   京云律师

  在面对政府拆迁问题时,当事人通常在政府强拆行为被认为违法后可以申请赔偿,但有人却在法院门口吃了闭门羹,法院撤销政府的决定书后申请的赔偿就再无音讯,为何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被法院拒绝?法院做出的裁定可以被撤销吗?当事人的主张最终能否成立呢?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接到了一起案例。

  郄先生在阜平县坑拥有一所房屋,2016年阜平县的人民政府作出启动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的决定,郄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7年5月20日,政府组织对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2019年,一审法院撤销人民政府对郄先生作出的补偿决定书,2019年2月郄先生以邮政EMS方式向政府邮寄赔偿申请书,物流显示单位签收后也并未对该申请做出答复。郄先生不解,明明本该到手的赔偿却不翼而飞?政府违法强拆自己都不能讨要个说法吗?随即郄先生找到京云拆迁律师寻求帮助。
原审法院撤销对当事人的赔偿申请书,京云拆迁律师助力维权

  法庭上,京云拆迁律师表示,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案条件。被上诉人既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要求被上诉人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对上诉人进行补偿,是错误的。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改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郄先生诉请赔偿损失,其实质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因补偿行为发生的争议。阜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经被法院撤销,其应当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对郄先生进行补偿,妥善处理纠纷。同时郄先生也享有要求阜平县人民政府对其损失进行补偿的权利,故其主张的权益应当是通过补偿来修复,并非通过行政赔偿来解决。郄某明不具备提起行政赔偿的条件,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

  针对原审法院的观点,京云拆迁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其违法行为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被上诉人阜平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上诉人郄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其依法可以对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失请求国家赔偿。一审法院应该进行实体审理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判。最终法院认可了京云拆迁律师的观点,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因为政府错误进行的强制执行,当事人本来可以同时申请行政赔偿,而一审法院却驳回郄先生的请求,认为其只能在合法权益损失的部分进行补偿,不针对政府违法行为进行解释,等于变相纵容了政府部门的违法强拆行为,侵犯郄先生的权益,长久于此则助长政府蔑视人权,无视民众诉求的歪风邪气。法院作为我国重要的司法机关,不仅要坚持公平中立的审判原则,审判人员更要有坚定的职业信仰,坚持为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百姓的切身利益服务,善用人民赋予的权利,努力让其在每一个司法环节沐浴法律的柔风,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有同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在审判工作中践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协同政府和各职能部门一同铸就公平中立的法律高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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