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建设,行政机关的工作透明度在不断的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从政府处获取一些信息,这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但是有些时候,公民向政府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政府却怠于提供信息,这就对公民的生产生活产生了影响了,对于这些收到了信息公开申请,却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行政机关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来看看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是怎么做的。
余先生是云南省某农村的村民,这天,他得知自己的房屋和部分承包的土地位于云南省澜沧江大华桥水电站移民项目范围内,但是一直都没有签订《搬迁补偿协议》,2019年8月2日,余先生的代理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的方式,向兰坪县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载明所需的政府信息为征地公告及云南省澜沧江大华桥水电站库区搬迁项目。2019年8月4日,兰坪县人民政府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之后,直至2019年9月2日依旧没有对余先生进行任何的答复。余先生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找到了京云拆迁律师寻求帮助。
法庭上,京云拆迁律师举证称:原告房屋及承包土地位于云南省澜沧江大华桥水电站移民项目范围内,截至目前为止仍未签署《搬迁补偿协议》。因此,原告于2019年8月2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的方式,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告拒不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就原告“征地公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被告辩称:早在2014年被告就已编写和印发《大华桥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宣传材料》,该宣传资料中已经全面公开了关于大华桥水电站移民项目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原告所在地也属于公开范围内,故被告已经主动公开了有关信息。原告称被告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不合理的。
京云拆迁律师再称:被告并没有提供公示公告的相关资料,其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而且就算被告已经公开了有关信息,也应当对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进行答复,告知原告相关资料的获取途径。
为了证明各自的观点,双方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法院认为:被告于2019年8月4日收到原告向其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直至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被告未向原告提供相应信息或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的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之后,没有法定事由而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相应信息或答复。被告拖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法院认可了京云拆迁律师的观点,确认兰坪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原告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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