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行为很多都涉嫌刑事犯罪。比如未经被征收人同意且未经法院批准强制执行的强制拆迁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征收人进行跟踪、骚扰、威胁,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被征收人进行暴力殴打、非法强制闯入被征收人住宅、非法限制被征收人人身自由,则可能分别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和非法拘禁罪。如果相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瞒案不报、有案不查、失职渎职、超越职权甚至权钱交易行为的,则很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京云拆迁律师就接到过这样的案例,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故事进行了解一下吧。
原告房屋位于蒙山县,其对该处房屋及土地附属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高速公路(蒙山段)征地项目的实施,将自己房屋及土地列入征收范围。被告作为土地征收的行政机关,没有在征收范围之内发布征地公告,补偿标准没有举行听证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也没有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没有进行合理合法的补偿的情况下,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于2020年3月12日组织人员将原告一家人进行非法拘禁,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及地基、地上附属物等,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
京云拆迁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为了积累更多谈判筹码,针对拆迁方作出的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启动了一系列的调查程序,并掌握了其违反法定程序强行拆除房屋的有力证据后。以一纸诉状将县人民政府送上了被告席。
被告蒙山县政府辩称,为建设高速公路,需要征收项目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原告的房屋。征地前,项目及用地已依法予以报批,国家发改委批复同意建设荔浦至玉林公路,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通过荔高速公路项目用地预审。蒙山县政府按上级要求进行项目征地和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拆迁,在2017年1月11日发布了征地拆迁通告,2018年3月20日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通告》和征收拆迁补偿标准、安置办法。蒙山县政府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合法有据。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工作组成员向原告送达了上述相关文件并对其进行了宣传、动员。2018年3月蒙山县政府下属的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广西中胜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评估,作出估价报告后,工作人员将评估结果送达并要求原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时告知了原告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原告认为补偿过低提出书面异议,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了复核并书面答复,房屋征收部门书面催告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要求其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房屋。后经多次动员,原告拒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此,蒙山县政府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本案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数额、回建安置方式,蒙山县政府也将原告被征收房屋应得的补偿款拨付到位,回建安置地已落实,并安排了搬迁临时过渡房。此后经催告原告仍未自行拆除,原告拒绝拆除交地严重影响国家重点项目建设,为了确保项目工程正常施工,实现自治区确定的2020年12月建成通车的目标要求,蒙山县政府对原告被征收房屋采取了强制拆除措施,该强制拆除行为并未损害原告的利益。
京云拆迁律师认为:蒙山县政府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决定生效后需强制执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搬迁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后,行政机关才能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蒙山县政府虽然对原告作出《强制拆除房屋公告》,但是时间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前。另外被告作出征补决定书没有告知原告救济的权利,对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没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因此可认定被告蒙山县政府对原告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等进行拆除程序违法。
确认被告蒙山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12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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