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国家为了更好地建设社会,会有土地征用政策,那样的话,就需要相应的补偿,双方需要签订补偿协议,但很多时候出现了一些失误,面对这样的情况,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能不能取消呢?
一、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署后,一般不得撤销。拆迁补偿协议在恐吓和欺诈等情况下签订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取消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所有权交换房屋的场所和面积、转移费、临时配置费或转让住宅、停业损失、转移期限、转移方式和转移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合同订立后,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或财产的扣押、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回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山、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益、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回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还受理其他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以上是整理好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拆迁补偿协议签署后,一般不能撤回。如果拆迁补偿协议被胁迫签署,可以申请撤销。如果谈判失败,我们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如有疑问,可向有关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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