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不断深化,全面依法治国日益深入,人民美好生活需要逐步得到满足,这些都离不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积极作用的发挥。但是实践历程并非一帆风顺,并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下面我们来看一则胜诉案例。
案件详情
原告何先生诉被告阜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何某以其房屋在阜平县××××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征收范围为由,于2016年11月27日采用EMS邮寄的方式向被告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安置房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法定期限内被告未予答复,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 审
原告请求:
依法向自己所申请的信息予以答复。
被告辩称:
被告阜平县国土资源局当庭答辩称,办公室未收到原告的申请书,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被告阜平县国土资源局未出示证据。
京云律师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情况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阜平县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信息社会就是信息和知识扮演主角的社会,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所以,面对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时,咱们一定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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