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那房屋拆迁协议需要哪些部门盖章?以下由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屋拆迁协议需要哪些部门盖章
房屋拆迁协议需要以下部门的盖章:
(一)拆迁协议上一定要有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的部门盖章,或者是该房屋征收不么部门的负责人的签章;
(二)需要被拆迁的房屋产权人的签章;
(三)一般还需要用地方、建设方以及当地政府盖章;
(四)《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房屋拆迁协议效力有哪些
(一)生效条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二)主要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三)必须公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通过以上内容可知,在签房屋拆迁协议时应该要注意空白协议不能签,协议内容一定要有明确的违约责任,口头承诺不能信,明确是与谁签订协议。以上是找法网编辑对房屋拆迁协议需要哪些部门盖章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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