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拆迁户享有陈述、申辩权。如何充分利用?
【京云拆迁律师】拆迁户享有陈述、申辩权。如何充分利用?
2022-10-10   阅读:992   京云律师
其实,很多被征收人并不知道自己享有的一些重要权利。无论是在征地拆迁还是拆违的过程中,行政机关都有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如果在实践的过程中,相关机关没有切实保障您的陈述、申辩的权利,那么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下面我们来看看京云律师是如何帮助当事人进行维权的。
 
 

 

本案详情

 

案情介绍

 
李先生有坐落于郑州市管城区**街**号房屋一处,因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实施书院街片区国有土地征收,将李先生上述房屋列为征收范围内,因补偿标准过低,李先生与有关征收部门未达成补偿协议。在此情况下,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无所不用其极,竟采取以拆迁违章建筑的方式来进行征收。于是被告在2016年12月向李先生发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为原告居住的管城区**街**号的一栋三层楼的第三层西数第二间属于违法建筑,责令原告拆除。李先生认为被告没有做出决定的职权,并且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处罚目的不具有正当性,上述决定应予撤销,所以找到京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并诉至法院。

【京云<a href=http://www.yunhelaw.com/tea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拆迁律师</a>】拆迁户享有陈述、申辩权。如何充分利用?

 

庭    审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辩称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是履行法定职权、符合法定程序。经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依法认定,原告所建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违法建设。被告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取证、核审等程序。2016年12月27日,被告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告知了原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原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事实清楚,处罚程序正当、合法。     
 
法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对原告涉案房屋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后,于2016年12月26日向原告作出拟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原告作出责令其自收到本告知书1日内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有权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权。该告知书送达回证显示被告送达原告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6日15时。2016年12月27日,被告对原告作出管限拆决字(2016)第00162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该决定书送达回证显示被告送达原告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7日11时。该决定认定原告在南大街15号附13号一幢三层楼的第三层西数第二间的北户和西数第三间房屋,系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对原告作出责令其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
 
京云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拟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原告限期拆除,而被告却于2016年12月27日11时就对原告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实质上剥夺了原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法院最终认可了京云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2016年12月27日对原告李先生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
 
这一则案例其实对我们被征收人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和维权者一同捍卫合法权益。您不是“孤军奋战”,京云助您维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