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竟遭到停水停电的逼迫!
2022-10-18 阅读:718 京云律师
最近几年,因拆迁而发生的冲突屡见不鲜,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无非就是拆迁补偿金与被拆迁户心理预估的不能达成一致。合法的拆迁本应该是一项利于社会发展的活动,但是当越来越多的争执发生,执法部门采用一种暴力执法的方式,渐渐与最初的目标背道而驰。
企业拆迁政府停电停水合法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原告黄某系临澧县安福街道办护城社区黄家居民小组村民,于1999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该居民小组范围内建造有房屋一栋,该房屋的位置坐落临近街面。2019年5月29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决定对原告的房屋所在地块实施征收。经多次协商,原告一直未与临澧县征收实施部门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达成一致协议。2019年11月,被告安福街道办安排护城社区居委会在该征收范围内设置了防护围挡,并在原告的房屋前也就是街道一侧设置了围挡,预留了可供通行的通道。
原告认为设置该围挡导致其房屋无法正常使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遂找到京云律师助其维权。
被告安福街道办辩称:其未对原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也未实施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不存在行为违法的事实。2019年11月,原告周边均已经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进行了拆迁,为了拆迁安全,拆迁单位对已拆和将拆的范围设了防护围栏。因为原告未达成协议,没有将其房屋围在围栏内,并为其留足了安全通道。拆迁过程中造成的原告偶尔停水停电现象,也不是拆迁单位故意为之,并及时为原告修复,原告陈述的事实不真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护城社区居委会是接受安福街道办的安排具体实施了设置围挡的行为,可视为受到安福街道办的委托,安福街道办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安福街道办在街道一侧设置围挡应征得临澧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审批,但被告安福街道办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设置案涉围挡经过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所以被告安福街道办在原告黄其慧的房屋前设置围挡的行为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临澧县人民政府安福街道办事处在原告黄其慧的房屋前设置围挡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临澧县人民政府安福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拆除在原告黄其慧房屋前设置的围挡。
至此,在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明确规定了,实施拆迁是不能以停水停电等不合法手段的,甚至在拆迁过程中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值得提醒的是,当您的房屋需要被拆迁,与政府就补偿金额或是其他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最好不要通过非法手段来抗拒执行,而是要通过一种合理的适当的方式进行沟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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