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不到答复,如何应对?
2022-10-20 阅读:847 京云律师
征地拆迁过程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了解征收项目信息、有效向征收方施压、搭建双方沟通平台的重要手段。可是在现实中,被征收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时得不到政府机关的答复。那么,对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不到答复的情况,该如何应对呢?下面这则案例为您解答。
朱先生于2017年8月25日通过中国邮EMS向被告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被告申请四川健康职业技术学院项目的项目用地红线图、征地土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四项信息,被告于2017年8月28日是签收了该文件,但一直未回复。
朱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了侵犯,遂找到京云律师寻求帮助。
京云律师了解案件详情后,代理了此案,请求:责令被告就原告2017年8月28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一、没有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提供的快递证据邮政收件人一栏是空白,没有任何人签字,不能视为送达;
二、原告申请公开的项目用地红线图并不属于被告公开的信息,原告应向广元市规划局提出申请;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通过中国邮政EMS方式向被告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该邮件虽无明确的签收人签名,但邮件的邮局底联“收件人签名”记载为“电联要求放门卫”,该记载与邮件的物流单记载相吻合,相对客观真实,结合生活经验判断,应认定该邮件已送达到被告门卫处,可视为被告签收。且,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涉及四川健康职业学院项目用地红线图、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上述内容依法属于政府主动公开和重点公开的内容,通过本次诉讼,被告也已知晓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其在答辩中亦陈述除项目用地红线图属于广元市规划局公开外,已就征收土地决定及公告通过张贴的方式进行了公开,故本案再纠结于是否签收该邮件客观上已无实质意义,也增加当事人诉累。因此,由被告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则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加大信息公开、保障公民信息知情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之立法目的。
责令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对原告朱从先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据不同情况应分别作出怎样的答复。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要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及理由;信息不存在的,要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理由,能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和说明理由应采用书面形式,不存在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做任何答复、置若罔闻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亦有规定,“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参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被征收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不到答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如黄先生的维权方式——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限期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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